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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首次公布欠薪入罪案例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点击:次
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起典型案例,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撤销监护权、知识产权纠纷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其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两起案件属首次公布的欠薪入罪案例。 公布的两起案例中,一起为浙江省云和县华夏工艺厂自2011年年初开始长期拖欠工人工资。同年9月初,共同经营人夏根发与妻子袁巧娥突然逃匿无法联系。其后,云和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发出指令书,令其于9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云和县人民法院对华夏工艺厂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财产保全。 直到9月21日,袁巧娥与夏根发也未能如期履行,云和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调查。10月8日,经法院判决和调解,华夏工艺厂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但不久,袁巧娥再次逃匿,无法取得联系。2012年1月15日,案件被移送至云和县公安局刑事立案。4日后,袁巧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袁巧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另一起为浙江省湖州市某服装厂经营不善,负责人付德红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工人工资(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11万余元),先后潜逃至安徽省合肥市、湖南省株洲市等地,后经湖州市吴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2012年7月27日,付德红在湖南省株洲市落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付德红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律师说法: 北京市延庆县司法局公职律师张金花认为,最高院公布的8起典型案例中有2起都涉及了劳动报酬支付问题,足以表现出国家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视程度。 她认为,这两起案例对法院审理案件有指导意义,从法律层面来说为劳动者依法追讨工资提供了示范依据;对政府来说,虽然目前政府越来越重视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但仍需劳动行政部门加大监察力度。 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第三十条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主张自己工资的同时,还可向单位要求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76条增加了一条规定,即“恶意欠薪罪”,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则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张金花认为,不少欠薪案件都与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很多农民工通过老乡、熟人介绍工作,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欠条等书面证据,难从法律层面维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同时,企业应该增强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法院更要健全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加大执行力度,让农民工用最少的时间拿到自己的工资,节省诉讼成本。 当遇到恶意欠薪事件时,张金花归纳了5种维权途径: 一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根据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责令他们支付拖欠的工资。 二是根据《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是如果属于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去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凭借裁决书向单位索要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仍拒不支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一个简单快速的方法,而且不收费。 四是如果仲裁不受理或者对裁决不服,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或者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仅仅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也可向法院直接起诉。 五是更为快速的方式——调解,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申请法律援助等途径与用人单位达成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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