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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及行政事项办理中的维权技巧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点击:次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6日晚间6点18分指出,从2012年起,“劳委会”动用两千多万纳税人的钱,请80几位律师大兴诉讼,向全台关厂工人连线的数百名老工人,追讨17年前的资遣费和退休金。这件行政官司,7日上午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
“民间司改会”表示,将率领关厂工人与声援团体成员50人,并携带5位往生员工的遗照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告亡者在天之灵。这次活动的诉求,就是要见证行政法院第一个判决,以及要求“劳委会”放弃上诉、全面撤告! 行政诉讼法1989年由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则,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23年来,“民告官”早已不再鲜见。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高萃律师通过多年的诉讼经验,介绍一些在办理行政事项以及行政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尽可能的保障广大网友的自身权益。 一、树立法治观念 目前在我国很多人的法治观念较为淡薄,在面对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尽管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维权难,但维权才有希望,诉讼难,而轻易放弃诉讼权只会更被动。所以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解决,永远是不错地选择。 二、立案的范围与技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除了下面6种情况外,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行政诉讼都应当受理;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对此,收集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证据是比较关键的证据。 三、选择恰当的被告及诉求 选择被告及诉求前一定要经过深思熟虑,在被告选择原则上就高不就低,覆盖范围要全,不遗漏;选择诉求是请求确认违法还是撤销行政行为需要结合具体事宜全面分析。 四、证据的收集及举证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律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4.适时提交代理手续。 此点是最为关键的,不论办理任何行政事项,一定要注意相关信息的收集,如提交材料时间、提交申请时间、受理时间、办结时间及办理过程中的沟通等相关信息,证据收集的越齐全,维权也就越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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