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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自定退班规定拒退费

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点击: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09-23 09:07:56

  黄洁

  北京一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合作办学。16岁的小强报名参加了由该教育学会主办的SAT课程培训,并因此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SAT课程培训协议。根据这份协议约定,小强(乙方)参加教育科技公司(甲方)开设的为期9个月的SAT课程培训班,共计256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但由于各班为限额招生等原因,甲方有权自第二次(天)上课起拒绝乙方的退班要求,此外,乙方有权在本培训班的试听课(第一次课)之后,第二次上课之前,提出退班要求,退费事宜与第三方联系。签约当天,小强向教育学会交纳了培训费1.5万元。

  课程开班后,小强坚持上了60个课时,因为多次申请调班没有成功,要求退班并退还培训费1万元。对此,教育学会培训中心和教育科技公司均表示拒绝,理由是小强已经参加了大部分课程,且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了一经开课不得退费。为此,小强将教育科技公司和教育学会培训中心一并告上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培训协议中约定,培训机构有权自第二次上课起拒绝小强退班要求的条款,限制了小强权利,应属无效。小强上完60课时后,没有再继续到被告处上课,没有享受相应的培训服务,要求退还部分培训费用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开课后不予退费属霸王条款

  针对此案,西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安毅昆分析说,本案关键问题是教育合同中的某些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是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这些条款就成为了常说的霸王条款。上述案件中,培训机构制定了格式条款,规定一经开课不得退费,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受培训人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培训学员仍然有权在开课后选择停课退费。

  不仅如此,近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合同未履行完毕引发的退费纠纷占了六成以上,其次是服务内容与约定或宣传不符引发的退费纠纷。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与学员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谈判,附有预交全部课程费用、试听合格后不予退费、购买课程有期限等严苛条件,且存在课程购买起点高、试听试学时间短等问题,导致学员的权益遭受损害时,却找不到有利于自己的合同依据。“在格式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作出有利于学员的解释。”安毅昆说。

  为了避免纠纷,安毅昆还提示说,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之前,应该理智地看待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并对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出示营业执照、办学许可证、合作办学协议、相关授权手续等;在订立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棱两可的语言,诸如包过、名师、无条件退款等词语,要让培训机构予以明确说明,必要时将口头承诺或宣传内容进行书面备注;在履行合同时,因教育培训服务往往具有不可再现性,要及时收集和保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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