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者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刘晓莉
几天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上演了一起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对峙。法庭上,货车车主与托运公司就谁该赔偿货物损失展开唇枪舌剑的辩论。
2013年6月,乌市某托运公司与货车车主吴飞(化名)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由吴飞驾车将货物从乌市运至新疆塔城,运费8000元。同年7月,吴飞在运货途中,货车突然起火,所载货物大部分被烧毁。吴飞立即拨打110和119报警,并向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随后又将情况告知托运公司。经托运公司与吴飞共同核实,货损约为55万元。
火是怎么着起来的?托运公司认为是吴飞的货车后轮摩擦起火引燃货物,而吴飞猜测托运货物中有电池、清漆、电瓶等危险物品和易燃物品,是货物自燃引发车辆起火。双方都认为对方应承担责任。今年7月,托运公司将吴飞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烧毁,吴飞作为承运人,未能按约定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亦未能举证证实货物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燃造成,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托运公司托运的物品中确实存在危险物品,普通物品和危险物品相互混杂在一起,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标志标签、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防范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院调解,托运公司和吴飞达成一致意见,吴飞赔偿托运公司经济损失24万元。
■以案释法
承运人接货时应查验有无危险品
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例外情况是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燃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而上述免责情况需承运人自行举证证明。作为托运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承运人,应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的各种情况时刻留心,收货装车时应仔细检查货物有没有毁损情况,有无不符合规定托运的危险物品等;一旦出现不明原因的火灾,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案;如在行驶中出现火灾事故,可请求交警部门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在保单上作出险记录,以此证实现场情况,固定证据。
作为托运人,托运货物价值较大时,应事先给货物购买保险,按合同约定包装货物,托运特殊物品或有特殊要求时必须特别声明;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要及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