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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十月起施行时间:2015年08月12日 点击: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于2014年8月7日公布,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的企业管理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被列入“黑名单”的不守信用的企业将受到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规定,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存在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企业信息将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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