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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友被逮捕,无罪辩护的黄金37天!

时间:2015年11月20日 点击:

很多民众看了香港电视剧、英美电影,错误地认为只要在庭审上精彩发挥就能使当事人无罪释放。殊不知我国与香港、英美的刑事诉讼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这种误解使我们认为有必要让民众知道亲友被逮捕前的37天(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就是拯救亲友的黄金时间。

 

大量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无罪释放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众多成功案例。所谓的成功案例,无罪释放也好,不追究刑事责任也罢,主要取决于案件本身。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不是通过歪曲事实来达到某种目的,而是在犯罪嫌疑人“有理说不清”的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判断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再结合长年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依据事实和证据为那些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

 

大多数老百姓都认为,如果犯罪了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既然犯罪了,那么请律师有什么意义呢?犯罪了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犯罪动机、自首情节,就会影响最终的刑事责任大小,也就是刑期的长短。作为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在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中会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使被告人获得较低的刑期,而不是毫无理由的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

 

无罪辩护,不得不提到刑事案件的特点。整个刑事案件乃至刑事诉讼,都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法官定罪量刑,都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在众多证据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说是这些证据的核心。网络上频繁曝光的冤假错案,为什么明明被冤枉了,却还都有被告人自己认罪的供述呢?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的存在,或许可以很好的解释上述问题。

 

 

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开始,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罪行轻重的基础性阶段。当事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与外界完全切断联系,相对孤立无援,很难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在这种情况下所做的对自己不利的供述,直接导致法庭审判阶段的不利局面。再加上多数犯罪嫌疑人又不通晓法律,对自己的行为性质、接受讯问时应享有的权利、如何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更有利于自己的供述等问题均存在困惑,专业的刑事律师如果在这时能够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对犯罪嫌疑人来讲无疑是雪中送炭。

 

 

律师还可以根据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早日恢复自由;对办案人员的非法侵害行为代为申诉控告,严格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免遭刑讯逼供、诱惑、骗供之苦等等。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前37天,是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的黄金时期。

 

 

或许在一般人看来,律师工作的重点在法庭上,只要能在法庭上的滔滔雄辩,就能够使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刑事处罚。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

 

 

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法院开庭审理,至少要经历4到6个月的时间。其中侦查阶段至少持续2个月以上的时间。我们在法院审判阶段所看到的,少则一二百页、多则数千页的卷宗,就是这些证据材料的集合,都来自于侦查阶段。根据我近年来办理大量刑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看来,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神情恍惚、心绪烦躁。有的人甚至连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为什么被抓都搞不清楚,时时刻刻受到紧张、恐惧等情绪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正是某些侦查人员为了追求破案率、结案率,昼夜不分、加班加点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黄金时期”,犯罪嫌疑人因思维混乱、缺乏基本的刑法知识和应对技巧,而被刑讯逼供、诱供骗供,也多形成于这一关键时期。

 

 

此外,侦查人员公然忽视、回避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的提取,或者做完笔录后不让犯罪嫌疑人阅读确认就要求其签字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都严重地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对于当事人来说,等待自己的不仅是法庭上的被动局面,更是一场巨大的灾难。因此,聘请一名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当事人来讲至关重要。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贪部门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将其关押至看守所后,不可能无限期地羁押。法律规定侦查机关有最长30天的时间初步查清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何种罪。在这30天的时间里,如果侦查机关搜集到了一部分证据,认为被关押的人确实有犯罪嫌疑,会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期限最长是7天,因此加在一起的时间最长是37天。

 

 

刑事律师一方面在这30天内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另外一方面是在检察院审查是否要逮捕嫌疑人的7天时间里,向检察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有利或者无罪的事实与理由,争取让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并最终作出不予逮捕嫌疑人的决定,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最及时地为被冤枉的当事人洗清罪名。所谓的37天“黄金时期”也是这么得出来的。

 

 

司法实践中,警方出于“和谐”等社会因素,轻信所谓的受害方的陈述,从而错误羁押犯罪嫌疑人,而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又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自己“有理说不清”,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能够比较客观的体现出刑事律师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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