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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夫妻本是同林鸟 一方借款须共偿——以案说法:民间借贷如何最大程度实现债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点击:次
作者: 喻建辉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近年来,由于国民经济持续下行,市场疲软,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或者是无力偿还,或者是不愿意还款,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来维权。但是囿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法院的执行措施力度的限制,导致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执行,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试图通过作者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就如何帮助债权人最大程度的实现其债权谈一点经验。
案件经过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肖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5月14日,被告肖某以做工程资金周转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代某某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期壹年,每月利息贰仟元整。借款人肖某”。后被告肖某仅支付原告2015年5月14日之前的利息2000元,之后再未偿还任何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肖某一直以无力偿还为由拖欠,只能通过诉讼来维权。原告代某某遂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委托,作者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得知,被告肖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妻子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有正式工作,有固定收入。因肖某借款发生在其与李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遂将肖某与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其妻子李某某未提出抗辩理由,法院判决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
本案所面临的问题 1、被告肖某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如果只起诉其本人,将会导致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无法得到执行。 2、将肖某与李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李某某可能会提出有证据的抗辩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如果不将李某某列为共同被告,在执行阶段再申请追加法院可能会不予准许。
本案律师采取的措施 1、首先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共同债务人进行充分调查。经调查,肖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来源,但其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有固定职业,有固定收入。 2、基于以上调查得到的情况,果断将肖某与李某某列为共同被告起诉,最终经审理查明肖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也没有提出抗辩,遂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执行阶段,申请法院对李某某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并将两被告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两被告形成震慑,迫使其履行判决。 4、在被告提出如果原告放弃利息要求愿意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情况下,说服委托人接受和解方案,使债权能够快速实现。
经验之谈 1、在借款给他人时应要求出具借据,并注意借据的书写内容。 2、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借款,并保存好转账凭证。 3、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并注意形式合法、完备。 4、在起诉前尽量调查清楚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及是否有共同债务人,必要时应申请财产保全。 5、在起诉时如果有共同债务人的应列为共同被告,增加债权实现的几率。 6、善用执行措施,要求法院积极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 7、执行阶段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方式,避免执行程序拖延,债权实现遥遥无期。
《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判决书网址: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07c483d-d3cf-49b2-94cc-29f0b873e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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