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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7年06月29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洪山民初字第00189号

     原告:童某,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李某,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童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童某负担。

审判员  王俐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倪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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