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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勇与黎思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时间:2017年07月14日 点击:次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1号申请人段勇,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峰(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黎思思, 申请人段勇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0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房屋。申请人段勇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同日,本院作出(2015)鄂江岸保字第000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上述房屋。现申请人段勇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黎思思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22街坊31门1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83.99平方米)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段勇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南京路义祥里(鑫城大厦还建楼)7单元4层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建筑面积48.56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陈丹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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