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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希与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次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42号原告:杨希。 委托代理人: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刘克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希诉被告刘克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希于2015年4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希承担。 审判员 张俊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林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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