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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斌与孝感三江航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年07月17日 点击: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孝感中民三终字第00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斌。

    委托代理人余飞、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签订和解协议,代为申请执行、接受支付款项。

    被上诉人(原审三江实业公司)孝感三江航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北京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2205418-2。

    法定代表人罗思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伯成,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诉讼、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签订和解协议,代为申请执行、接受支付款项。

    上诉人欧阳斌因与被上诉人孝感三江航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实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阳斌的委托代理人李朋,被上诉人三江实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伯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欧阳斌分别于2011年1月6日和2012年1月17日与孝感市丹华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和孝感市大诚人力资源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三江实业公司担任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总经理职务。2012年11月1日三江实业公司与欧阳斌签订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继续由欧阳斌担任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经理。2011年至2013年期间,欧阳斌、三江实业公司分别签订了《三江实业公司2011年经营目标责任书》、《三江实业公司2012年经营目标责任书》及《2013年汽车分公司总经理薪酬经营管理考核责任书》,约定了考核时间、营业指标、管理任务及奖惩。2011-2013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兑现时,三江实业公司根据汽车分公司财务部提供的财务报表,确认汽车分公司2011-2013年度完成利润分别为162.3万元、25.3万元、164.19万元,均已按经营目标责任书兑现。2014年3月6日湖北孝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鄂孝诚会财字(2014)第138号《报告书》确认汽车分公司2011-2013年度经营成果调整后的盈亏为:2011年企业利润-1096132.74元,2012年企业利润-1013073.85元,2013年企业利润-886070.49元。2014年2月25日,三江实业公司发布《孝感三江航天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经理招聘工作实施方案》,欧阳斌没有报名参加应聘。2014年2月27日,三江实业公司下达(2014)15号《关于刘晓滨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公司聘任他人为汽车服务分公司经理,不再聘任欧阳斌为汽车服务分公司经理。双方沟通安排其他岗位未果,也未进行工作交接。欧阳斌于2013年3月2日起待岗。2014年4月15日,三江实业公司经向工会委员会报告,依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管理规定,向欧阳斌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从4月1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考核责任书中明确欧阳斌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7000元/月,季度绩效工资基数为9000元,2013年欧阳斌月工资8000元,实际收入为160371元。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三江实业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与孝感日报社签订《广告宣传合同》,作为日报社汽车周刊两年的特约赞助单位。合同约定“共投入50期1/4版(12CM×32CM彩版)广告,两年期内投完。报花和硬广的宣传内容分别为茅台白金酒和东风标致汽车。”

    2014年3月5日,孝感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三江实业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孝地税稽检通(2014)1号,派出许艳堂、汤海霞等人对该公司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税务稽查情况,三江实业公司2011年至2013年分别替欧阳斌代补缴个人所得税12650元、6690元、3354.04元,三年合计22894.04元。

    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至2013年度,三江实业公司按其与欧阳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兑现了欧阳斌工资及奖金。现三江实业公司按审计结果要求欧阳斌承担责任,退回多发的奖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对三江实业公司要求欧阳斌返还2011-2013年度利润考核奖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欧阳斌2013年度的工资三江实业公司已按时支付,每月工资数额应以实际发放为准,三江实业公司要求欧阳斌每月多领取的工资予以返还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三江实业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与孝感日报社签订《广告宣传合同》,约定宣传内容分为茅台白金酒和东风标致汽车,三江实业公司要求欧阳斌退还私自作白金酒广告费74500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对三江实业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三江实业公司代替欧阳斌补缴个人所得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三江实业公司要求欧阳斌返还替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三江实业公司、欧阳斌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欧阳斌担任部门总经理,三江实业公司重新招聘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经理,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征求欧阳斌同意,充分协商。三江实业公司在欧阳斌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情况下,单方面调整欧阳斌工作岗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三江实业公司以欧阳斌连续旷工达到3天以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欧阳斌返还三江实业公司为其代缴的2011年至2013年个人所得税22894.04元;二、驳回三江实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三江实业公司承担。

    上诉人欧阳斌不服上述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4)鄂孝南民初字第0189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其理由:一、被上诉人提供证据不充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4年3月5日,孝感市地税局稽查局向三江实业公司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下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仅仅能够证明上诉人应当补缴所欠税款,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代为补缴。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纳税凭证,否则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该费用,上诉人可以自行缴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本案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三江实业公司辩称,上诉人已在一审提交了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据,提交了税票。用人单位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应尽的义务,劳动者理应将其所扣税款退还给单位。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其劳动者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三江实业公司提交了税收缴款通知书,个人收入税收缴款书及缴款明细表,充分证明三江实业公司已为欧阳斌代缴了2011年至2013年个人所得税22894.04元。故上诉人称仅有《税务检查通知书》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已经代为补缴税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上诉人称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民事争议,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之理由,由于本案是因代扣代缴税款引起的民事争议,并非不服税务征收行政行为而发生的行政诉讼,且已经仲裁,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为其缴纳的税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欧阳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毛 峰

审判员 王环姣

审判员 戴 捷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祝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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