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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莉律师

时间:2017年08月16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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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

许莉,女,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2010年3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5月取得律师执业证。


突出案例:

案号:(2018)京73行初1970号  案件摘要:本案案由为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本人代理本案第三人潍坊现代塑胶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原告首先认为其注册的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在先的外观专利不构成近似,其次认为第三人在提出争议时第三人的外观专利已经超过有效期,不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于原告上述观点,我方一一辩驳,认为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第三人外观专利尚在有效保护期内,商标无效宣告应该是自始无效,故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诉争商标与第三人在先外观专利近似,损害了第三人在先外观专利权利。最终一审胜诉,判决诉争商标构成对第三人在先外观专利权利的损害,并宣告其无效。

案号:(2019)京73行初15378号  案件摘要:本案案由为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历经行政复审程序,被申请人不服商标局无效宣告裁定遂提起一审。在我方代理过程中,搜集提交了原告恶意的证据。一审法院考虑原告的各种恶意因素以及第三人“多丽”电器的知名度因素,维持商标局原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号:(2020)京73行初5818号   案件摘要:本案案由为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本案前期行政阶段历经撤三申请,撤三复审后原告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行政裁定,遂提起一审行政诉讼,本人代理第三人进行答辩。对于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关键是对原告方提交的使用证据全面质证,包括对证据提交的阶段是在行政阶段还是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是否显示法律规定的时间,是否显示诉争商标标识,是否行政完整的证据链,我方代理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质证。本案中较为重要且特殊的一个问题在于,商号的使用是否与商标的使用完全一样,判决书中认为,商号的使用不等同于商标的使用,同时法官也考虑了原告是否有其他关联商标的存在的因素,因此,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未予认可,且认为其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时间内有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并维持商标局的决定,诉争商标被撤销。


执业证号:142012016118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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