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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罗桂芝、游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时间:2017年08月25日 点击:次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246号原告白某甲(曾用名白杨),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露,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桂芝,汉族。 被告游某,汉族。 被告白某乙,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白某丙,汉族。 被告白某丁,汉族。 委托代理人罗桂芝,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诉被告罗桂芝、游某、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269元由原告白某甲负担。 审判员 陈倩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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