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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炎、黄道福与朱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年09月20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597号

    原告黄炎。

    原告黄道福。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永斌,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朱子英。

    委托代理人许峰、辛凤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黄炎、黄道福与被告朱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魏晋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炎、黄道福的委托代理人秦永斌、被告朱子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峰、辛凤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炎、黄道福诉称,2012年11月18日,被告朱子英以买房为由向原告黄炎父亲黄家琪借款200000元,约定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2014年11月6日黄家琪因病死亡,两原告作为黄家琪继承人要求被告朱子英还款,但至今未果。故原告黄炎、黄道福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朱子英偿还借款200000元;2、被告朱子英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两原告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朱子英承担。

    被告朱子英辩称,其与黄家琪原系情侣关系,其并未向黄家琪借款,借条系其与黄家琪吵架时赌气所写,请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被告朱子英向原告黄炎父亲黄家琪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2年12月31日前归还。直至2014年11月6日黄家琪死亡,被告朱子英仍未偿还借款,故而原告黄炎、黄道福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黄炎、黄道福为黄家琪的继承人。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死亡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公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家琪与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朱子英未偿还黄家琪借款,侵害了黄家琪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偿还借款及支付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由于黄家琪已死亡,原告黄炎、黄道福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继承黄家琪上述债权。故原告黄炎、黄道福要求被告朱子英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子英认为其并未借款,借条系赌气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没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炎、黄道福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

    二、被告朱子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炎、黄道福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2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后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朱子英负担(此款原告黄炎、黄道福已垫付,被告朱子英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仕伟

速录员 杨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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