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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汪小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7年09月26日 点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民终5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工业园姚湾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飞,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小艮,女,汉族,1959年3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吴宏伟,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审被告:施中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审被告:吴汉洲,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小艮及原审被告吴宏伟、施中华、吴汉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刚、牛卓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4058元,由湖北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赫

审判员  孙刚

审判员  牛卓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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