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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敏与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时间:2017年09月29日 点击:次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741号原告李敏。 委托代理人喻建辉(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发达(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扶轮大厦20层C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第三人郭洁。第三人周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诉被告武汉乐廷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洁、周珊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邮寄费100元,共计7,000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长李曦筱 人民陪审员丁凤玲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邓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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