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您当前位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官网_武汉_律师事务所_离婚_房产_律师 >> 典型案例 >> 浏览文章 |
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宇宙寓言影视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时间:2018年03月10日 点击: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1民终43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宇宙寓言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武汉光谷国际商会大厦A座26层14室。 法定代表人:童火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盼,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寿,湖北鑫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和燕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谢丽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秋,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宇宙寓言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宙寓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高电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5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宙寓言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法高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是宇宙寓言公司支付125000元的前提条件,法高电子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已对标的验收合格,故付款条件未成就;2.案涉球幕虽经宇宙寓言公司补工达到了业主验收标准,但不能因此免除法高电子公司保证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的义务;3.宇宙寓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法高电子公司提供的球幕质量不符合约定,故宇宙寓言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减少价款。 法高电子公司辩称,1.宇宙寓言公司一审提交的照片、测量数据及业主出具的情况说明,均不足以证明法高电子公司交付的球幕存在质量问题;2.宇宙寓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曾进行过补工,法高电子公司也从未予以认可;3.宇宙寓言公司及业主已实际接受并使用球幕超过两年,期间从未通知过法高电子公司称球幕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补工;4.虽然双方没有办理书面的验收手续,但球幕已于2014年10月7日实际验收合格,付款条件早已成就。 法高电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宇宙寓言公司支付货款12.5万元及违约金(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8日按每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至2016年12月19日的违约金为482500元,其后的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五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19日,宇宙寓言公司与法高电子公司签订《球幕采购合同》一份。该合同第1项约定,合同产品的详细规格、说明、标准等内容见附件一《产品明细》,合同总金额为50万元。第2项约定,宇宙寓言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当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5万元,作为合同预付款,法高电子公司紧急安排施工钢结构支架;法高电子公司于2014年10月1日将幕面送货到(指定位置)并经买卖双方组成的验收机构验收无误签字确认后当日内付合同总价的45%,即22.5万元;法高电子公司于2014年10月7日将金属透声幕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12.5万元。第4项约定,交货地点为山东潍坊昌乐县蓝宝石博物馆;合同采购项目(旋长28米,球冠高8.75米,非标异形球幕)由法高电子公司提供安装调试。第6项约定,验收标准(收货验收),按行业标准及宇宙寓言公司要求和法高电子公司的保证与承诺进行验收。第11项约定,法高电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如未能按时交付合同产品或服务,则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金额5‰的延期交货违约责任;宇宙寓言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则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在该合同的附件一《产品明细》中约定,产品为非标异形球幕,旋长28米,球冠高8.75米,有效投影面积为223㎡,球幕的半径误差小于10mm,屏幕光衰减小于30%,增益0.9,视角135°,幕面颜色为白色压成形,进口光学图层,超长使用寿命。 据法高电子公司陈述,该博物馆已于2014年10月11日完工并开幕,并提交了新华网、中国网、中国珠宝招商网、齐鲁网等网页予以佐证。法高电子公司还陈述,该球幕项目已于10月7日前安装验收,但无证据。 宇宙寓言公司提交昌乐中国宝石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该委员会与宇宙寓言公司签订昌乐中国蓝宝石博物馆5D影院工程项目,其中用于本项目5D影院的球幕系宇宙寓言公司向法高电子公司定制;2014年10月,宇宙寓言公司提供的法高电子公司球幕不符合项目要求及标准,未能通过该委员会验收;因中国宝石节项目活动开幕需要,被迫使用不符合验收产品标准的球幕;宝石节过后,经严正交涉,宇宙寓言公司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球幕进行补工,达到项目标准。 宇宙寓言公司陈述,其于2015年初进行补工,补工费用与其他费用一并列出,无法单独计算;其提交的电子证据采取激光测距,长度为24.34米,高度为6.46米,曲面估算补曲差,长为25米,宽为7米,估算面积为175㎡,合同约定旋长为28米,冠高8.75米,估算面积为245㎡,面积差为70㎡,面积差额部分价款为142870元,故要求减少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高电子公司与宇宙寓言公司签订的《球幕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高电子公司与宇宙寓言公司签订《球幕采购合同》,向宇宙寓言公司提供球幕,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50万元。宇宙寓言公司已向法高电子公司支付货款37.50万元。根据昌乐中国宝石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法高电子公司于2014年10月提供的球幕不符合项目要求及标准,未能通过业主验收,但经过补工后,该球幕已达到项目标准。故法高电子公司主张的剩余货款12.5万元,已符合付款条件,宇宙寓言公司应予支付。因法高电子公司未能提交其产品验收合格的具体时间,且昌乐中国宝石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8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未明确球幕达到项目标准的时间。一审法院酌定法高电子公司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为其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23日。法高电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千分之五,约定过高,且宇宙寓言公司亦请求予以调整,一审法院依法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宇宙寓言公司认为,其为法高电子公司不合格产品进行补工支付了相关费用,系其损失。但宇宙寓言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实际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宇宙寓言公司还认为应根据其实际测得的球幕面积来扣减合同费用的抗辩意见,亦因无相关有资质单位的测量结果进行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武汉宇宙寓言影视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5万元及违约金(以12.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南京法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宇宙寓言公司负担2031元,法高电子公司负担784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经当事人确认,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一、宇宙寓言公司支付尾款的条件是否成就;二、宇宙寓言公司以法高电子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价款12.5万元,依据是否充分。 本院认为,宇宙寓言公司与法高电子公司签订的《球幕采购合同》中,约定宇宙寓言公司按照定作人法高电子公司的要求,制作并交付特定的球幕产品,法高电子公司接收后给予相应报酬。上述约定事项符合定作合同的构成要件,故本案案由应为定作合同纠纷。 一、定作人在接收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时,应及时进行验收。本案中,《球幕采购合同》中约定,球幕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宇宙寓言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12.5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法高电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前交付了球幕,业主亦已实际使用了两年有余,并出具《情况说明》称讼争球幕现已达到项目标准,故一审认定支付条件已成就,并无不当。即使双方未办理书面验收手续,但宇宙寓言公司作为定作人怠于履行验收义务,其亦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剩余尾款12.5万元。 二、定作人未及时检验,或者在检验发现问题后怠于通知,或者收到工作成果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质量符合要求。本案中,宇宙寓言公司主张法高电子公司交付的球幕尺寸小于约定规格,要求减少部分价款。上述质量瑕疵属于外观瑕疵,宇宙寓言公司应能够在接收球幕时立即发现,依法应及时通知承揽人,但其未举证证明讼争前曾就上述质量瑕疵通知过承揽人法高电子公司,且业主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并未载明瑕疵的具体种类,而今距离宇宙寓言公司接收球幕已超两年,故应视为法高电子公司交付的球幕质量符合要求,宇宙寓言公司无权据此要求减少价款12.5万元。 综上所述,宇宙寓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实体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宇宙寓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周毓敏 审判员 刘阿珍 审判员 张广永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丹 |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
鄂ICP备1400306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