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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与佟玲、武汉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8年03月12日 点击: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鄂0192民初3855号


原告:徐磊,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玲,女,1982年4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江汉区,

被告:武汉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洪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金铭。


原告徐磊与被告佟玲、武汉市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有之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佟玲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玲、房有之家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佟玲、被告武汉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佟玲双倍返还原告购房定金260000元,被告房有之家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房有之家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买房诚意金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佟玲因需要出售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清水源二期1栋1单元3层2室的房屋,与被告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清水源店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2016年10月14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房有之家公司经纪人支付看房诚意金5000元。同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佟玲、房有之家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佟玲转帐20000元。2016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佟玲、房有之家公司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应当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0000元。因原告已经向被告佟玲支付了20000元定金,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又支付80000元,被告佟玲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100000元的收条。2016年10月21日,被告佟玲以办理相关手续需资金为由,又收取原告30000元定金并出具收条。

因原告发现被告佟玲在签订合同时提供的房产证及土地证均为伪造证件,被告佟玲将讼争房屋分别卖与多人,且目前讼争房屋已均过户到他人名下,故起诉,提出上诉请求。

佟玲、房有之家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徐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1、徐磊身份证,证明徐磊基本情况;2、佟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佟玲基本情况;3、房有之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其身份信息;4、收条以及支付宝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徐磊向房有之家公司支付5000元买房诚意金;5、二手房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各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3份以及收条2份,证明徐磊与佟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130000元定购房定金;6、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查询单,证明涉案房屋因私房买卖已转至他人名下,佟玲产权信息全部注销。

佟玲、房有之家公司未到庭,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徐磊提交的上述证据,足以证实其诉称的事实,对徐磊提交的证据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徐磊表示房有之家公司已经将5000元返还,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在庭审中,徐磊表示仅要求佟玲返还定金130000元,放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60000元的请求。


本院认为,徐磊与佟玲、房有之家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因佟玲隐瞒已将案涉房屋卖与他人的客观情况,导致徐磊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徐磊现要求撤销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徐磊作为买方,并无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于佟玲将案涉房屋一房多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过错。故佟玲收取的定金,应予返还。

关于房有之家公司是否应与佟玲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问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房有之家公司虽然有对交易的房屋进行审查的责任,但中介方并非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对于房屋买卖过程中双方提交的产权证真伪无法作出权威认定,故不宜扩大中介方的审查责任。本案中房有之家公司已将中介费返还,对于佟玲在签约中的过错,不应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徐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撤销徐磊、佟玲、武汉房有之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

二、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磊130000元;

三、驳回徐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5276元,保全费341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佟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 虹

人民陪审员  张作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必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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