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贤&内训 您当前位置: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官网_武汉_律师事务所_离婚_房产_律师 >> 招贤&内训 >> 浏览文章

突发:全国律协通报2018年8月份律师被投诉650起半数以上违规收费不尽责

时间:2018年10月10日 点击:

33-1.jpg 

    全国律协9月29日通过央视一套发布通报称:

    2018年8月份,全国收到各类投诉律师案件650件,其中违规收费和不尽责比例占半数以上。

    为此:

    一定要引起全体律师同仁的高度重视,做到严格依法依规收费、尽职尽责办案

    以下具体办法供各位律师同仁参考:

    一、律师收费一定要出具发票(含小金额法律咨询);

    二、办案之前一定要充分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

    三、办理过程留足办案记录并与委托人及时沟通,手机微信保持联系,报告案件进展。

    解释如下:

    一、为什么小金额的咨询也要出具发票?

    1、“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金额虽小,但打印发票彰显了律师和律所的职业操守,等同于向委托人宣告:本律师、本律所是合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收费、不逃税,从而给委托人留下对律师及律所的良好印象。

    2、律所发票是咨询者接受了律师咨询服务的证明文件。咨询者通常会将律师的咨询意见用在诉前的自我救济阶段,律师的话(常被录音)加上律所提供的咨询发票,有时能将社会矛盾化解在此阶段。

    3、为后续的委托代理作好良性的铺垫。有了前段小金额发票,加上律所收费制度可以约“咨询、代写费用可以折抵律师代理费”,加之前面留下的良好印象,委托人会优先选择曾经咨询过的律师及律所。

    二、为什么办案之前一定要充分告知委托人诉讼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

    1、只有签订了《风险告知书》,律师才能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接待委托人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人是第一次委托律师办案,而这类委托人投诉律师的风险最大,他们对律师办案属于“代理人”的性质认识不足,以为交了律师费,自己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什么也不用管了,更有甚者,以为律师就是“拿人钱财,为人消灾的”、“你接了我的钱,就得为我把事办好”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更要充分告知委托人:付诸诉讼所存在风险,律师只是代理人的地位,同时也是法律专业知识的运用人,律师不是万能的,原告请了律师,被告也会请律师,法官是裁判者等等……总之,只有充分认识到了诉讼风险的存在,并愿意承担诉讼风险的,律师才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2、签订《风险告知书》是律师行业的纪律规定和通行做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因此,正规的律所均有《风险告知书》模板,由委托人有签订委托协议或法律服务合同时一并签订。对于大金额的委托,还应当同步做好视频、音频摄录“告知过程”和“签订过程”,以免今后引起诉讼,律所成为被告时被以“格式免责条款”无效导致律所败诉。

    3、签订《风险告知书》是避免律师或律所作出虚假承诺的好方法。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少数律师以“承诺办理结果”的方式接案,而办理的进展往往是天不遂人愿、事与愿违,于是对律师的投诉也就必然产生了。因此,签订《风险告知书》是避免律师以虚假承诺的方式接案的好方法。

    三、为什么在办理过程中要留足办案记录并与委托人及时沟通,手机微信保持联系,报告案件进展?

    1、有些律师不太注意保留办案过程记录,觉得:“你既然委托了我,就应当信任我”、“用人不疑、疑人不用”等等,殊不知这样为今后的被投诉埋下下了隐患。一旦委托人今后投诉,律师拿不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事情做了,精力花了,也没落下个好字。

    2、在与委托人沟通方面,有些律师不太注意方式方法,委托人多打几次电话之后就有点嫌烦。的确,律师手头的案件不止一个,但委托人可不这么想,他(她)可能平生就遇到了这么一件烦心事,除了关心案件进展,他(她)还需要心理安慰,所以常把律师当成是心理医生来寒暄,说的也都是些重复了多次的话,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与委托人之间需要相互理解,律师应主动多做解释,方法上:可以留下微信号,让委托人在微信中留言,并在空闲时段进行回复,加之上面说到的办案过程记录,比如在看守所门口的留影(@或提醒委托人查看),也能起到一定的安慰作用。如果委托人是多人的,为了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可以建一个案件专群,在群内发消息。

    3、每当案件一个阶段结束(如取得判决书),是否进入下一个阶段,一定要第一时间与委托人沟通。有时代理刑事辩护时,委托人(嫌疑人家属)可能比你更早知道某个消息(如批捕决定),辩护律师要提前与委托预告可能会有这种情形。还有就是在法庭代理活动过程中,有时律师需要使用诉讼技巧(如拖调案件等),有可能会遭到某类法官当庭对律师的质问(甚至会说:“你是不是律师!?”),这些情况都应当提前向委托预告,以求得在案件的整体代理活动中与委托人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因篇幅限制,不可能列举所有情形。

    总之,律师在做到诚实守信的同时做好上述三点,是减少委托人对律师的代理活动产生误解甚至是投诉有效途径。

  (作者: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沈峰 律师)

 

00.jpg 




栏目导航
新闻动态
郑文文副主任律师指导中南财经
整治公告 |武汉市中级法院关于
言达律所行政内勤余颖红女士喜
言达荣誉| 言达律所荣获武昌区
2023年言达律所获多项荣誉奖项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内部行为规
庆“七一” | 律所组织健康体检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依规登记为
中共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支部委
喜报!言达律所副主任律师许峰荣
 版权所有 Copyright(C)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鄂ICP备14003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