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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实例指引(办理中):对江汉区***小学集体呕吐事件申请信息公开时间:2018年12月06日 点击:次
一、基本事实情况 2018年10月31日(周三)中午,江汉区***小学中餐后约下午3至6时及后续数小时内,11名学生出现了呕吐、腹痛等身体不适现象,数名学生经武汉市儿童医院、市一医院等医疗机构确诊为“急性胃肠炎”。 几名家长在11月1日(周四)拨打了12345、110等求助热线,当日下午,江汉区公安分局、江汉区食药监局等部门先后赶到***小学调查情况并对病孩和食堂留样进行了采样、送检。 据江汉区食药监局口头答复:经化验诊断,抽样6名病孩中有5名样检显示为“诺如病毒”,但未告知食堂留样的检测结果。 二、“诺如病毒”常识 (一)“诺如病毒”是什么? 经查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方网站: “诺如病毒”属于杯状病毒科,是引起人类急性胃肠炎的主要病原体之一。1968年,美国俄亥俄州发生了一起学校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人们将这类病毒称作诺瓦克样病毒(Norwalk-like agents)。此后在其他地区又相继发现并命名了多种类似病毒。直至2002年,在巴黎召开的第12届国际病毒学会议(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Virology)上,这类病毒被正式命名为“诺如病毒”(Norovirus)。 (二)“诺如病毒”是怎么传播的? 被诺如病毒污染的食品是最主要的传播载体。 (三)、“诺如病毒”是怎么预防的? 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应当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食品安全五要点”:1、保持清洁;2、生熟分开;3、烧熟煮透;4、在安全的温度下保存食物;5、使用安全的水和食物原料。 上述内容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cfsa.net.cn/ 相关内容网页(手动输入时请注意区分大小写): 1、“诺如病毒”简介:http://t.cn/EArr610 2、不容小视的微生物“诺如病毒”宣传折页:http://t.cn/EAzmQw7 3、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食品中“诺如病毒”检测与应用研究领域成果斐然:http://t.cn/EAr8r2H 三、家长有以下疑问,请政府有关部门调查、求证、解答: (一)抽样检查仅流于表面且不充分、不全面,存在重大瑕疵。 1、食用油问题 学校邀请我们于11月8日(周四)上午,见证学校食用油的抽样检查,我们发现抽样检查的食用油均是11月1日采购的,而非10月31日发病前的食用油。我们更想知道10月31日之前使用的是什么样的食用油?然而现场均未发现10月31日前的食用油且校方也未提供相关资料。 2、“鸡腿肉”等成品、半成品等食材及供货渠道。 未对10月31日前肉类成品、半成品等疑点较大的食材及采购渠道、“进、用、存”等全过程进行全面排查,包括且不限于:对可能的责任人停职待查,调取开学以来的监控视频,对食堂职员、教职员工逐一进行单独询问等。 3、我们想知道开学起至10月31日这段时间,学校教职员工是否与学生同吃的一锅菜?是否对学生与教职员工区别使用了食用油? (二)调查未涉及学校及食堂的监管责任 ***小学食堂是否存在“承包”管理?同时“食用油”、“冷鲜肉”、“鸡腿肉”等食材原料是否进行严格监管,供货商是否经过严格审查,发生此次事件是否属监管不力渎职造成的,是否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及进一步深究原由。 (三)本次“诺如病毒”群发事件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 如果将空气传播的病毒如引起“非典”的“SARS病毒”归类为“天灾”的话,“诺如病毒”是食源性疾病,是属于“可防可控”的疾病,只要做好“食品安全五要点”就能有效预防“诺如病毒”群发,那么,是否可将此次“诺如病毒”的群发归纳为“人祸”呢?即本次“诺如病毒”群发是否存在管理者责任? 四、类似案例 “山东威海一小学食堂重复用油校长停职接受调查”这条新闻,见网址:http://t.cn/EAdBmhl,节录如下: 因有家长发现一面盆底部残留有深色油渣物,由此产生对学校食堂食用油质量的怀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发布一条通报称,鉴于温泉学校食堂食用油使用问题造成恶劣影响,11月11日,环翠区教育局党组研究决定,温泉学校校长刘昌晓停职,接受调查。区食药监局、教育局、卫计局组成工作组进驻温泉学校,就校园食品安全全面检查。同时从11月12日起,学校在食堂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环翠区政府在全区范围内以学校食堂、委托经营餐饮公司和为学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为重点,全面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加大抽查暗访频次,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管理、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情况,发现问题,铁腕整治。学校每天安排部分老师轮流随学生就餐。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零容忍”的态度追责问责。 在本次涉“诺如病毒”事件中,***小学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诸种行为却与上述处理措施相距甚远,我们不禁要问:你们的责任和态度呢?! 综合上述内容,我们想知道导致本次“诺如病毒”集中爆发的直接原因是什么?本次“诺如病毒”的载体到底存在于什么食品中?以及发生此事件的监管责任单位在哪里?若不加强有效监管并追究此事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引以为戒,将如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截至2018年11月16日(周五),离事发半月有余,我们未收到政府部门官方的涉及此事件的书面答复以及相关的化验结果以及事件调查报告。 对此,我们委托了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张冬盛律师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向市委、市政府对本次***小学涉“诺如病毒”事件进行反映,并申请对此次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信息公开,给我们一个合理的回复并还大家一个事实真相。 联系人:张冬盛律师 联系方式:13986258841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公益案件部电话: 027-86738809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编者按】 希望能借本案的办理,促使全社会更为关注和重视校园食堂及食品安全。 本案在武汉市政府官网“城市留言板”公示网址: http://liuyan.cjn.cn/threads/content?tid=247578
本案在市长信箱网址: http://61.183.175.130/sunxf/module/write/login.html 市长信箱办理进展查询:
【律师提示】 一、何为“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 二、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三、主动公开的方式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详细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http://www.gov.cn/xxgk/pub/govpublic/tiaoli.html 具体到本案,委托人(小孩)所在学校出现集体呕吐腹痛事件,既以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情形,也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情形,因此有权委托律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本案由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公益案件部负责,具体由张冬盛律师承办。 目前,已向江汉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 四、参考网址 1、武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左下角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http://www.wuhan.gov.cn/hbgovinfo/zwgk/szfxxgkzn/201808/t20180822_218624.html 2、信息公开申请页面: http://www.wh.gov.cn/hbgovinfo/whsxxgk/ysqgk/ 五、辅助办理 亦可同步通过信访渠道反馈情况,具体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本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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