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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律师说法|业绩考核不合格,可以延长试用期吗?时间:2019年07月10日 点击:次
导读 随着毕业季的结束,就业季也来临了。六、七月正是毕业生们顶着烈日,拿着一张张简历跑遍城市的每一处,去参加一场有一场的面试。就业是双方的选择,在被就业单位挑选的同时,毕业生们也应该擦亮眼睛,了解相关法律,提防不良公司。 今天讲的是关于试用期的故事。众所周知,一般用人单位在正式签署劳动合同前会先商量好试用期时间,另外劳动法也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案件简介 律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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