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业主购置到新房,验收交付房屋后就是装修程序,业主和装修公司签署合同后,本以为可以如期入住新房,但是如果装修公司一再延迟交房呢?
相信有些业主一定遇到过以上情况,那此情况我们如果遇到了应该怎么办呢?
某业主与某知名装修公司于2017年1月签订关于某新房的《室内家装合同书》,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以包工、包辅助施工材料、包部分主材的承包方式,为合同所涉房屋进行装修,工期为100天。签订合同后,业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但装修公司却严重拖延工期,逾期一年仍未完成厨房橱柜整体送货及其安装、全房定制家具的送货及其安装,厨房、阳台、全房开关等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由于装修公司的违约行为,业主已延迟入住新房长达一年,在此期间,业主多次与装修公司沟通、催促施工进度,装修公司仍未及时完成合同内容。
万般无奈之下,该业主找到本律师,本律师指导业主于2018年9月向该装修公司寄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装修公司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武汉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赔偿业主的实际损失。装修公司在收到函件后拒绝回复,由于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为提起仲裁,于是业主委托本律师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合同已解除并赔偿实际损失,此损失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已支付价款但未施工部分的损失及约定的木制工程价款三年返现部分的金额。该装修公司在庭审中并不认可木制工程价款三年返现部分的返还,认为木制工程未完工。我方则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虽然木制工程未完工,但却是由于装修公司的原因所造成,此部分金额合同已做约定。仲裁庭考虑了我方的庭审意见及装修公司严重违约不守诚信的情况后,支持了我方的请求,裁定该公司赔偿已支付价款但未施工部分的损失及约定的木制工程价款三年返现部分的金额。此后,该公司未履行生效的裁决书,本律师最后申请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帮助该业主执行到了全部赔偿款。
装修行业企业信誉及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此案业主所签装修公司即使属于本地较为知名的公司,仍存在此种情况。签订装修合同是日常生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发包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业主在签订装修合同前进行多方考察,咨询律师之后再签订,还可以委托律师陪同签约,现场完善合同条款,如此,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在后期维权的时候也有据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