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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律师 | 考试作弊入刑最新司法解释出台!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次
1、 第一,明确重要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含下列三大类考试: (一)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在上述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应考试的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相应考试等舞弊行为者,即触犯刑法,依法应受法律制裁。 第二,除上述考试外,如果在其他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还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舞弊行为者,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有此项条款兜底,司法机关在各类考试中依法打击舞弊行为,对于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漏洞可钻。 2、案例分析 文章来源 周刚 律师 13971238541(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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