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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律师 | 考试作弊入刑最新司法解释出台!

时间:2019年09月12日 点击:



1、

20199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这部《解释》虽然是关于刑法的司法解释,却与同学们密切相关,还请各位同学多加留意,切勿以身试法。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这部《解释》。


第一,明确重要法律概念——“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含下列三大类考试:


(一)国家教育考试,包括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


在上述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相应考试的试题、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相应考试等舞弊行为者,即触犯刑法,依法应受法律制裁。

第二,除上述考试外,如果在其他考试中有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还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舞弊行为者,符合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有此项条款兜底,司法机关在各类考试中依法打击舞弊行为,对于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漏洞可钻。


2、案例分析


2014年某月,吴某通过网络论坛结识陆某并达成交易,花钱聘用陆某代替自己参加即将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后来,陆某在代替吴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其中一门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识破并报警,陆某向警方如实供述了代考行为。吴某得知陆某被抓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让被告人陆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陆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吴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件具体情况考虑,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3、律师建议

参与考试舞弊者,一旦被发现,不论是否触犯刑法,都是人生污点,尤其是对于在校大学生而言;如果因此遭受刑事处罚,该项犯罪记录将会对当事者此后的人生带来一系列不可逆转的不良影响,无法挽回。

对于学生朋友们来说,对于面对任何考试,不论是从诚信守法的角度,还是从衡量利益的角度,都应当坚持原则,远离考试舞弊;切不可为了蝇头小利,自作聪明去钻法律的空子,免得东窗事发、后悔莫及。

 文章来源 

周刚 律师


13971238541(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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