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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房产律师:居间不专业,报酬无指望!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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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促成了买卖双方合同成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吗

今日说法

1、案情简介


2015年8月,A中介公司促成卖方甲与买方乙签订了《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后三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甲的配偶以案涉房屋未经过其同意出售并未签字为由,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合同最终未履行。


A中介公司以促成了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甲向其支付中介费。



一审


经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卖方甲系违约过错方,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已向买卖双方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即使买卖合同最终无法履行,A中介公司仍有权取得相应居间报酬


鉴于中介公司明知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人未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同意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未对买方尽到风险提示义务,草率促成合同,A中介公司有一定的过错,最终酌定卖方甲按合同约定中介费的30%向A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报酬。

二审


卖方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产中介机构,应当知晓房屋买卖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在明知有共有人的情况下,未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核实共有人真实意愿,促成合同成立后导致最终无法履行,违反了合同法第425条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不利于实现法院裁判的正确法律指引及积极社会导向作用。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A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2、律师建议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核心商圈二手房交易量逐年提升,某些区域甚至超过新房交易,由于房屋价值大、交易流程复杂,房产中介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二手房交易市场对房产中介的专业性要求也越来越高,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不能仅仅是促成合同签订,而是需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实报告义务以及风险告知义务,通过专业居间,保障买卖双方之间交易安全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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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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