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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思敏律师 | 出轨的一方,离婚时是否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9年09月25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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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近日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左思敏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纠纷咨询,当事人李某与丈夫王某结婚2年,婚后购买房屋一处,育有一子8岁。


现当事人李某发现王某婚内出轨公司同事张某,两人不正当关系持续一年左右。

当事人李某还出示了丈夫王某“出轨的证据”,即微信聊天截图和丈夫王某承认出轨的录音资料,问律师如果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可以离婚,丈夫王某是过错方,可以让他净身出户吗?

左思敏律师给出的回复是,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判决离婚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出轨”情况严重,夫妻无和好的可能性,判离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另外根据婚姻法四十六的规定,“出轨”不是可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因此“出轨”也并不一定导致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虽根据已现有的证据来看,让王某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不大,但根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已有证据证明李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帮助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争取更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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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婚姻法》对“过错”的认定是有具体规定的,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才属于过错方,然而“出轨”并不在其列。因此“出轨”并不一定导致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此时“出轨”已经构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即出轨一方不以夫妻名义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法院在处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基本原则是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对符合“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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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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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收集出轨的证据,对判决离婚有一定的必要,但由于婚姻法对“过错”事由有具体规定,仅凭出轨的证据是无法取得损害赔偿,让对方“净身出户”的。建议一方在取证时,要合法取证,权衡利弊,不要花费巨大的财力物力在“出轨证据”上,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文章来源 

左思敏 律师


18995629790(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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