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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老板”们都拒当法定代表人?时间:2019年11月14日 点击:次
以某东为例,自2016年起其集团旗下40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续进行变更。而大老板退居“幕后”。 为什么“老板”们都不当法定代表人了?虽然他们对外称为了“简化行政流程,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但实际上一旦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与公司有了不可推脱的联系,要承担起各种责任。 所以很多公司的实际掌权人都退居幕后,其中更重要的是存在某些“法律原因”。 01首先我们来了解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 除了以上法律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总体而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条件相对较宽松。 因此很多老板都将自己的亲属或值得信任的下属任命为“挂名”法定代表人。 02担任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民事责任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也就是说在民事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高消费行为,可以决定对其限制出境。 以个人财产消费的,要经法院准许。 可见,如果公司一旦上了黑名单,“法定代表人”也会遇上大麻烦。 (二)行政责任法律风险: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刑事责任法律风险: 法定代表人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是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此时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但“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并且即使是名义法定代表人,实际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名义法定代表人明知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常见罪名如下: (1)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一);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5)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6)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7)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8)假冒专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9)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10)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11)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03律师提醒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并不十分严格。 导致了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出现。当公司出现纠纷或公司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时,“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民事、行政、刑事的责任。 因此提醒大家注意,慎当“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真实的投资人或管理者,切勿将自己的身份证出借给他人用于注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左思敏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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