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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思敏律师 | 补签了劳动合同,我还能要双倍工资吗?时间:2019年11月22日 点击:次
01案情简介 李某2017年9月18日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入职后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8年下半年双方补签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16347元。 经法院审理发现补签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具体落款时间,对于劳动合同的补签时间,李某主张该劳动合同是在2018年下半年所签,公司主张该劳动合同是在2018年5月左右签订,并且双方于 2018年7月18日又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仅规定了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最后法院认为,因双方劳动合同系补签,对补签时间,双方陈述不一,酌定劳动合同补签时间为2018年5月,则二倍工资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017年10月19日计算至补签劳动合同前一日,酌定计算到2018年4月30日,根据李某在该期间工资水平,酌定公司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为24476元。 02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03律师分析及提醒 1、劳动合同应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如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双倍工资最长11个月。 2、有的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一般会将合同的签订时间前移至法定期间内,造成合同签订时间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不符,从而规避双倍工资的风险。 3、在补签劳动合同并前移签订时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能很难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补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补签的劳动合同是具有效力的。 因此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规定,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在一个月内签订,后期又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提防用人单位在补签合同时填写虚假的落款时间,因此在签字时,可以顺便填写当天的落款时间,以便后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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