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 | 完成打勾 |
【注1】可修订并打印本文携带,在办案过程中起到提醒作用。 【注2】可将修订意见发送至:hbyanda@126.com以便进一步完善。 |
|
接案阶段 |
|
1 委托人所描述的事实,分析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属于刑事案件: 来访者的身份及其案件当事人的关系 案件背景 案件基本事实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及其管辖办案单位 来访者是否可能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事务所 委托人已经为案件做过的工作情况 委托人委托律师的目的 律师认为应当了解的其他信息
|
|
2 在案件正式受理之前,律师一般不向委托人过于详细地解答法律咨询: |
|
3 律师接案应当有所选择,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以下几种当事人应当予以拒绝: 反复打听律师是否具备社会资源或者要求律师承诺案件结果的。 要求律师通过疏通关系或以行贿的方式办理案件的(有行贿罪判例)。 以托带非法口信为目的,要求律师帮助改变口供、进行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的。(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包庇罪判例)。 要求约定刑种、刑期、“捞人”等违法方式委托的(有诈骗罪判例)。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律师的服务谋取非法利益的(有虚假诉讼罪判例)。 采取网络攻击社会或者围堵国家机关、闹访等不正当维权方式的(有颠覆国家政权罪判例)。 要求律师传递毒品等非法物品的(有运输毒品罪判例)。
|
|
签约阶段 |
|
4 必须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和风险告知书: 模板:《言达律师事务所通用法律服务合同-双页版》(含风险告知书)。 不得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不能约定办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可以取保候审、可以达到某个刑期等等。 所有用印页面必须上传到OA审批流程(OA流程的最后6位数为用印材料的编号),严禁私自制作律所印章、文件(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例)。 要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期望值,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从心理层面进行开导。 不要轻易向家属表示可以无罪辩护。 不要轻易对案件走向进行表态。 要告知委托人及嫌疑人家属:律师在整个辩护期间,不得将案卷材料交与他们阅读及复印(有泄露国家秘密罪判例)。 要告知委托人及嫌疑人家属:未经律师及当事人同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过程,不得录音、摄像。
|
|
5 签订授权委托书 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不得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签订委托书。模板:《新版-【刑事辩护委托书】-(至少签3份)-根据网上预约系统制作》,取得的相关信息方便在预约时直接对照录入。 注意填写委托人及嫌疑人的身份证号,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 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有备无患)。 如有拘留证,可以复印一份。委托人是拘留证上的收件人的,可相当于关系证明。 考虑到不同阶段均有可能要使用到授权委托书,有的办案机构会收取委托书原件,建议至少签订3份原件。 律师可与委托人合影备用(合影时由委托人持签署好的委托书面向镜头)。 确认嫌疑人的文化程度,询问是否对语种及普通话或方言是否有特殊需求。
|
|
6 必须出具律师费收费发票 |
|
7 提供一个律所统一印制的档案袋交给委托人,内置: 必备内容:合同原件一份。律师费发票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补充内容:证据收据(如有)。主办律师的名片一张。 律所的收费发票和名片可装订在合同首页。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
|
8 送走委托人后,向律所申报相关证明: 【模板】【刑事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可根据预计会见的次数开具。 【模板】【刑事所函】。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等各诉讼阶段由律师事务所分别办理,也可一次性办理。 律师接受“扫黑除恶”案件委托,应当及时分别向律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报备。【模板】【律师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报告登记表】 指定辩护的案件,以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文件为案件受理依据,不用签订协议
|
|
准备阶段 |
|
9 律师应当在收取律师费之后开始工作 |
|
10 刑事案件通常应当合办 |
|
11 进入案件办理后,律师不得将案件信息向合办律师以外的成员泄露。 同一名律师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人(被告人)辩护。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参与办理同一案件的,办案律师应各自(小组)独立办案,各自(小组)对卷宗保密,不得相互阅卷(扫黑除恶案件尤其注意)。 不论何种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告诉其他办案律师或当事人其他犯罪嫌人(被告人)是怎么说的、怎么做的。
|
|
12 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先行研究讨论、向律所报备: |
|
13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向司法局报备。 |
|
会见阶段 |
|
14 受理案件时,律师应当尽可能向委托人了解以下情况: (4)案件基本情况 (5)委托人的具体要求、目的 (6)案件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特殊案件(可能会限制会见) , 注意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限制律师会见现象非常普遍 (7)委托人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以及他们已经做过的工作 (8)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9)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 15 侦查阶段,律师必备手续: (1)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函》 (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介绍信》 (4)律师证 |
|
16 依法依规进行会见。准备以下法律文书及证件: 必备件:A.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B.刑事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由律所盖章。C.律师证。 有些看守所需要:A.委托人与涉嫌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B.律师本人身份证(通过关卡时用)。 亲属关系证明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同在一个户口本上的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拘留证(原件或复印件)+拘留证接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等。 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需要在现场填写表格,可以提前填写,见模板:《8-1-1-律师(辩护人)申请会见登记表-江汉区看守所用》 选备件:可将律师与委托人的合影打印携带。
|
|
17 使用《10-1-【刑事会见笔录】-第一次》模板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模板中需要填空的内容可以提前填写,特别是对涉嫌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认真研究。 关于犯罪构成,建议填写两种格式的内容,一种是书面版内容(法条及司法解释、法理等)。一种是简单的大白话、方言或语种,能让人快速学习到犯罪构成的知识。 对照刑法罪名表(见附件),查找有可能构成的轻罪,并查阅相关犯罪构成知识。 填写好后打印携带。
|
|
18 使用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统一印制的档案袋,把相关档案都一起装入。 |
|
19 带两支以上的黑色/蓝色签字笔,带一盒红色快干印泥。 |
|
20 网上预约。“监所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jsfwpt.com/ 微信公众号:jsfwpt001 注册并实名认证,在类别中选律师并上传律师证号。 注册过程需要上传律所执业证照片(见附件)。 律所执业证号为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
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31420000077003752F 湖北言达(江汉)律师事务所 31420000MD01618211 湖北言达(硚口)律师事务所 31420000MD01918016 登录进入后先填写“委托备案”,成功后再点击“预约会见”。 须提前一天在网上预约(不能预约当天)。 未能在网上完成预约的,可在上午8点之前去排队,在现场的电脑上填写信息。 无论是否完成网上预约,均应尽可能在看守所开门之前到达。
|
|
21 提前一天查找看守所地址,合理安排好行程。 |
|
22 会见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不得将刀具、起子等工具带入监所。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同一名律师不得会见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会见两名或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涉嫌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人(被告人)。 不能携带手机等通信工具进入会见室,更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嫌疑人使用。 切记不得为委托人、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任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财物、U盘、香烟、信件、药品等。 不应在会见室内吸烟、嚼槟郎、吃东西,也不得在现场随手为嫌疑人(被告人)递出香烟、槟郎、口香糖、食物、饮用水等。 签字最好是使用看守所提供的笔。如果律师提供了用于签字的笔、印泥等,必须现场收回。 未经办案机关、看守所以及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不得携领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或其他人员一同参加会见。 要注意交流说话方式,不能教导或暗示当事人怎么说。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需要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提前向办案机关报批取得准许参加会见的证明文件。
|
|
首次会见 |
|
23 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 |
|
24 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 |
|
25 询问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 |
|
26 询问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包括但不限于: |
|
27 需要重点告知的权利: 【申诉控告权】对滥用强制措施、人身侮辱、刑讯逼供等行为,有权申诉、控告。 【自我辩护权】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有限沉默权】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笔录审核权】有权核对讯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对侦查人员拒不补充或改正的,可以拒绝签字确认,同时可以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自行书写供述权】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
|
28 将事先准备好的犯罪构成用通俗的话向嫌疑人讲解。 |
|
29 根据对犯罪构成的讲解,如果嫌疑人认为自己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
|
30 如果嫌疑人已坚持要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不必过多询问其“涉嫌犯罪内容”的行为细节。 |
|
31 如果嫌疑人已承认有罪,此时可简略询问其主要事实和情节。 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 询问其对律师的陈述是否同对侦查机关的供述一致。
|
|
32 询问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
33 嫌疑人认为需要揭发其他犯罪争取立功的,可告知嫌疑人通过监所反馈或在下次录口供时向办案机构反馈。 |
|
34 解答嫌疑人的法律咨询。 |
|
35 询问嫌疑人有无需要代为申诉、控告的事宜。 |
|
36 了解嫌疑人其他情况,如:身体及精神状况、生活需要等。 |
|
37 让其核对本次会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并逐页签名确认。 |
|
再次会见 |
|
38 使用《10-2-【刑事会见笔录】-第二次起》模板 |
|
会见之后 |
|
39 会见之后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息披露应遵守相关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制与传阅,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 不能为当事人与其亲友传递任何关于密码、暗语信息等有可能妨碍侦查审判的行为。 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嫌疑人认为需要揭发犯罪争取立功的,可告知嫌疑人通过监所向办案机构反馈)。 就是否构成所涉罪名及辩护的方向进行法律分析。 对嫌疑人的身体及精神状况、生活需要予以转达。
|
|
取保候审 |
|
40 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
|
|
审查起诉 |
|
41 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侦查阶段时是否聘请过律师,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该律师已经做过的工作情况,是否还继续参与诉讼活动。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是否已经发生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委托人与侦查、审查起诉机关的沟通情况。 审查起诉机关及承办人员的联系方式。 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羁押场所、以前会见的情况。 其他相关信息。
|
|
4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
|
阅卷 |
|
43 注册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并关注公众号:jcfw12309 |
|
44 确有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收集证据的,要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于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重要证据,应当依法调取。 |
|
45 认真、反复阅卷后提出书面版辩护词并打印。 认真做好阅卷笔记(阅卷笔记与卷宗的性质一样,属于国家秘密)。 可将照片转化为PDF文件,再使用PDF编辑软件进行编辑以提高效率。 辩护词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
|
|
46 仅就辩护词的大致方向,询问委托人是否有不同意见。 委托人与主办律师意见差异较大的,承办律师可以发起所内案件分析会,拿出讨论结果。承办律师可以将讨论结果通报给委托人,并再次听取委托人意见。 委托人不愿意接受讨论意见并坚持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见办理的,需要再次告知其风险。 委托人强令律师按自己的意见办理的,律师可视情况依据相关法规解除委托合同。
|
|
47 会见嫌疑人,将书面版辩护词交与嫌疑人阅读/听读,询问其是否有补充意见或者不同意见。 告知嫌疑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有提出上诉的权利。 告知嫌疑人,有自我辩护和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
|
48 打印终版辩护词一式5份,如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可相应增加份数。 可以在三个阶段使用不同的辩护词或者辩护意见,均应及时将文本内容提交给办案机关。 侦查终结前,对于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主犯与从犯,律师可以根据事实和案情,提出相关辩护意见:如对于行为本质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仔细区分系犯罪还是普通违法,是否应当启动刑事追诉程序,是否可以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理予以解决;又如对于罪名的认定,建议办案机关结合事实证据准确评价,是否存在认定责任过重,是否应当调整为相对轻罪名;再如对于当事人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建议办案机关有所比较,确定是否有可能系从犯,是否应当降低排位顺序等等。 审查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律师可以查阅所有案卷,会见也无障碍,同时亦可自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相对重要的辩护意见有:案件定性、证据合法性审查(审查侦查行为)及量刑建议等,要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客观理性。原则上在此阶段就应提交开庭前准备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副本,而不是在开庭时搞“证据突袭”。
|
|
|
|
审判阶段 |
|
49 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律师应当了解以下信息: |
|
50 审判阶段,律师必备的手续: |
|
开庭 |
|
51 提前准备好律师袍,开庭辩护应当着律师袍。 |
|
52 如在此阶段仍有新的证据需要呈现的,仍应至少提前一天将证据目录及复制件交与公诉方并说明情况的紧急性。 |
|
53 提前半小时到达指定法庭。 |
|
54 如有委托人一同参加诉讼(或旁听)的,应事先向委托人阐明开庭发言及辩护要点,避免言多必失。 |
|
55 法庭审理阶段,即审判阶段。 守法庭秩序,遵照审判长的指挥,认真准备质证词和发问。 辩护词尽量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客观理性。 发表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目视检察官同时环视法官发言。 注意语速,以书记员记录速度相配合。 有书面内容的,可以提示庭后将提交书面内容。 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检察官、对方当事人、证人或者乞求、讨好审判员的语言。 以理性平和的心态做好辩护工作。 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的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
|
|
|
开庭后 |
|
56 离开法院时要注意自身安全。 |
|
57 开庭后要与委托人进行必要沟通,避免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
|
58 判决书出来后,应做好必要的法律解答。 |
|
59 要特别注意告知当事人不要错失上诉期。 |
|
|
|
其他事项 |
|
60 当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 |
|
61 不得以非正常流程办理案件: 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 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