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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有限公司、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时间:2021年04月12日 点击: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民申17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显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飞舟,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珏,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斌,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诉人):许娟,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横峰县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100号 负责人:谢维法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斌、许娟及一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3民终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灵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钟晓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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