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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与湖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1年04月12日 点击:

 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民初2943号之三

申请人:周才生,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人:周维华,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赋,江苏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芮红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超,江苏省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方志明,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芮红亮,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超,江苏省仪征市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周才生、周维华与被申请人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明铭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大决策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合同纠纷一案,周才生、周维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明铭公司、大决策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名下银行存款4013619.6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周才生、周维华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责任限额为4010000元,保险单号为×××)提供担保。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皖0621民初29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明铭公司、大决策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名下银行存款401361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银行分别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7月30日冻结了明铭公司、大决策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名下部分存款。周才生、周维华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明铭公司、大决策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名下银行存款4013619.69元继续冻结。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才生、周维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明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大决策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方志明、芮红亮名下银行存款4013619.6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颖
人民陪审员杨李梅
人民陪审员王雪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新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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