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健康管理
1.1 主动进行自我健康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制订健康管理计划,安排健康体检,对病史病症、生活习惯、家庭幸福感、社会幸福感等进行自我评估和自我管理。
1.2 健康管理可按一学、二改、三减、四降四个方面进行。一学,学会一套自我管理和日常保健的方法;二改,改变不合理的饮食习惯和不良的生活方式;三减,减少用药量、住院费、医疗费;四降,降血脂、降血糖、降血压、降体重。
1.3 自觉关注健康教育栏目,学习健康知识,自觉采纳有益于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
1.4 积极参加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户外活动、球类运动、团队拓展,参加前应注意查看组织者资质,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项目,注意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2 仪容仪表
2.1 头发梳理整齐,不染奇异颜色、不留奇异发型。不着奇装异服,服装挺括、搭配美观、皮鞋亮净,不显露纹身。
2.2 女士鼓励化职业淡妆,不浓妆艳抹,手指甲不宜过长,不涂颜色过多或过于艳丽的指甲油。
2.3 男士发不过耳、不蓄胡须、不蓄长指甲。
2.4 不佩戴除结婚戒指以外的戒指,不佩戴与律师身份不相称的夸张饰物,不佩戴脚链。男士不佩戴项链、手链、耳环等饰物;女士首饰不多于两件,佩戴两件的,须为同质同色。
2.5 办公时间不得着牛仔裤、短裤、背心、运动服、低胸衫、体恤衫、运动衫、无袖衣、吊带衣裙、超短裙、七分裤、薄透装、露点装、紧身裤、网眼丝袜、黑色丝袜、休闲鞋、拖鞋、露趾凉鞋、运动鞋、旅游鞋或其他与办公环境、律师身份不协调的服装。
2.6 出入国家机关、与委托人约定的洽谈地点及其他职业场所应着职业套装。
2.7 职业套装标准
1) 男士:深色西服或中山服(立领款)套装、纯色浅色衬衣、职业款黑皮鞋、黑袜子。气温高时,可着制式长、短袖衬衣,衣摆应扎入腰带下,可不打领带。气温低时,职业套装外面可着颜色相配的风衣。如需打领带,推荐使用藏蓝色或其他以蓝色为基调的领带。领带长度:领带尾尖应刚好齐腰带扣的上沿至腰带扣的中部(不要超过腰带扣)。腰带上不应挂钥匙或其他物品,腰带扣应朴实简洁、不脱色、不掉皮。
2) 女士:纯色衬衣、深色(或灰色)西服套装、不得过分紧身,着职业款皮鞋;裙装裙摆过膝,可配肤色长筒袜或连裤袜;裤装可配肤色裋袜。
3) 可以咨询服装搭配师为自己定制适合律师职业的款型套装。
3 办公语言
3.1 交往语言:您好、早、早上好、晚上好、再见、明天见、请问、请您、麻烦您、拜托您、谢谢、对不起、不客气、请关照等。
3.2 电话语言:您好、请问、麻烦您、打扰您一下、对不起、请稍等、谢谢您、好的、再见等。
3.3 接待语言:您好,言达律师事务所;请问、请稍候、我通报一下、请坐、对不起、请登记、实在抱歉、我立即去联系、您要找的律师联系您了吗、好的、再见等。
3.4 工作场合称谓:相互之间不能称兄弟姐妹、师父、老师等与律所环境不相符的称谓。对律师可以叫“姓氏+律师”、同姓氏律师超过2人时可使用“姓名+律师”;对有内部职务的成员:可称“姓氏+职务”、“姓名+职务”(如:主任、总监等,以名片为准);对行政人员:可称“姓氏+职务”、“姓名+职务”(经理、主管、助理、会计等,以名片为准)。
4 日常行为
4.1 工作时间须保持办公区域的安静,不在公共区域高声喧哗。需要在办公区讨论工作或案情的,尽可能压低音量或者借用会议室、洽谈室进行。
4.2 在办公区域每天第一次相遇应相互问早、问好、打招呼。离开时,与办公室里的成员道别。
4.3 工作时间内不应有较长时间的闲聊及私人电话。接打手机谈论工作或案情时应避开其他人。
4.4 保持良好的坐姿、站姿及走路姿势,坐站立时不抖动腿部。工作时间或开会时,姿态端正,不得做与工作、会议无关的事。
4.5 在对外交往中,要言语得体、举止端庄、不卑不亢。
4.6 不得在公共场所扎堆聊天、勾肩搭背。
4.7 遇他人谈话时不得从中间穿过,不得已需要穿过时要说声“对不起,我借过一下”。
4.8 任何时候都应尊重他人的时间和劳动,给他人以方便。
4.9 内部之间提倡相互鼓励、真诚赞美,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踊跃答疑、共同进步。
4.10 微信交流:1)群聊:进群后改“我在本群的昵称”为实名;工作群内不发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拉人参加团购等商业活动,保持只谈有用消息的交流习惯,不用表情及无效信息在群内刷屏。能私聊的,不群聊。需要让群员都知道,又需重点让某成员知道的,可在群内@该成员。2)私聊:应直接了当说事情,不使用“在吗?”、“我可以问一个问题吗?”等浪费时间的客套话,交流结束用一个“收到”或者一个相对应的表情结束本次聊天,让对方知道你已收到他的最后一条有用信息。3)微信交流尽量以文字交流为主,以方便对方查看和检索。
4.11 不在电梯等有他人在场的场所谈论当事人案情以及内部事务。
4.12 不得窥探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使用他人档案、文件、资料、账本、私人电脑等。
4.13 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室化妆、吃零食、嚼口香糖、槟榔、看影视节目、玩电子游戏等。
4.14 进出工作场所要脚步轻柔、进出房门要轻开轻关。
4.15 来宾进入办公室时,要主动起立、热情接待。
4.16 进他人办公室要敲门,遇他人谈话要回避。
4.17 相互握手时,应当由领导、长者、女士先伸手。
4.18 乘坐委托人驾驶的车辆,可征求委托人或年长者的意见后再入座,行车过程中不得在车上谈论案情。如果是自驾车辆,委托人同车的,自己先系好安全带,同时应当提醒副驾驶以及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在高速公路行驶尤其要提醒全车乘员系好安全带。
4.19 严禁在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接打电话、接发信息或有其他浏览手机的行为。
4.20 外出办事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4.21 应酬不得相互劝酒、拼酒、酗酒(含内部聚会、年会)。入席前应当谦让,如无明显的标识,正对着门或电视的位置通常是主座,由主人先入席,由主人或组织者安排后再入席。
4.22 保持简单的人际关系。
1) 不相互借债,更不得因私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引发矛盾或波及律所及其他同事。
2) 不相互借车,暂未购车成员若有用车需求,建议通过成熟的第三方平台完成,租车自驾的,必须完善手续,买全保险,且该用车行为不涉及律所及其他同事责任。
3) 不论同性还是异性之间,不应有引起对方反感以及其他同事反感的语言或肢体行为。
4) 相互尊重私人空间和隐私。不得相互讥笑、取笑、取外号、拿对方弱点开玩笑等。
5) 不相互打听收入情况(内部调研除外)。
6) 不相互发请帖。如遇成员本人结婚、本人或配偶生子、本人的家庭成员发生严重疾病等变故的,可向律所报告,由言达律所统一安排。
7) 与国家工作人员保持正当的工作关系。禁止向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禁止宴请或诱导委托人宴请国家工作人员,禁止以各种方式变相搞利益输送,“围猎”司法人员。不得以“筹资、借款、借物、借车、赞助、收藏”等名义与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建立不正当关系。
8) 不论出于什么原因,禁止接受委托人除律师费以外的酬金或者宴请。
9) 不得与委托人、工作联系人建立有可能影响律师声誉的关系。
5 出庭前活动
5.1 咨询接待:
1) 目光应当温和地平视停留在对方下颌以上,眼睛至唇部范围,不看对方下颌部以下部位,如看对方项链、戒指、饰物、手机等,不得有扫视对方等令对方不安的肢体语言,不得以貌取人。
2) 对方陈述时,要用“点头”、“嗯”等方式表示你正在认真倾听,如果没有听清而必须打断对方时,要先说:“对不起,我要打断您一下”,“对不起,关于**问题,是不是这个意思?”等等。
3) 遇到必须上网查询的内容,要先说:“请稍等,我查一下相关内容”,再去看手机或电脑(不要让对方会误认为你在处理其他事务),还可以将查出的内容供对方查看(手机、电脑屏均可)。
4) 如果不是案件必须,应做到五不问:一不问收入;二不问年龄;三不问婚姻家庭;四不问健康;五不问个人经历等隐私性问题。
5) 对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以及近亲属的案件,应推荐或邀请对口专业的律师接待咨询或者办理案件。
6) 积极报名参加社区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律师等公益项目,在参加公益法律咨询活动中要尽职尽责。
7) 对在律所营业过程中遇到的一时难以支付律师费的困难群体、在校学生等,要告知其取得法律援助的途径(全市各社区每周四有社区值班律师、各区司法局法援中心、12348热线等)。
5.2 律师接案应当有所选择,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以下几种当事人须警惕:
1) 无委托律师诚意,想骗取免费法律咨询的。
2) 打官司不想花钱,未经收费咨询流程就提出赢了官司再交钱的。
3) 自己不想承担任何风险,将所有风险强加给律师,不愿意签订《风险告知书》的。
4) 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利用虚假诉讼以谋取非法利益的。
5) 闪烁其词,回避律师的提问,向律师隐瞒真实案情的。
6) 品德低劣,无情无义,想利用律师服务逃避法律责任与道德义务的。
7) 尖酸刻薄,睚眦必报,怀有报复个人或社会之心的。
8) 高高在上,自以为是,对律师指手划脚,颐指气使的。
9) 过于斤斤计较,在洽谈委托时反复讨价还价的。
10) 可能或者已经采取网络发表不当评论、攻击、诋毁社会,恶意炒作案件或者采用围堵国家机关、闹访等不正当维权方式的。
11) 反复打听律师是否具备社会资源或者要求律师以行贿的方式办理案件的。
12) 以托带非法口信为目的或者约定刑种、刑期等违法方式委托刑事辩护律师的。
13) 自称有认识的公检法离任人员,可充当“司法掮客”的。
14) 原为某公司法律顾问,但已经发现该公司业务涉嫌犯罪的。
15) 一心只想打官司,完全不顾及诉讼成本的。
16) 完全不敢面对对方,有向律师转嫁人身伤害危险的。
17) 自以为可以驾驭案件进展,将律师仅仅当作工具使用的。
18) 未罗列但有可能给律师、律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人身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
5.3 决定接受委托时,应全面审核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事实,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明确告知委托人在案件代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5.4 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虚假诉讼的建议,严格审核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三性”;合同签订后发现委托人有虚假诉讼情况的,应及时解除委托合同。
5.5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详尽向委托人说明代理程序以及授权的类型的含义,在合同中明确代理的程序和具体的授权的类型。
委托合同需要委托人本人签字,如委托人不具备书写能力的,可由他人代签,并在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人与代签人的关系,本人摁手印确认。
通过网络宣传广告接洽案件业务时,商谈案件、签订合同、办理案件的律师为同一人,纯营销人员不能单独签订合同。
5.6 不能过度低于律所公示的标准收费,及时开具律师费发票和诉讼费收据。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应注意可风险代理案件的类型以及代理费比例的约定的限制。
5.7 因案情需要收取证据原件的,应当双签《证明收据清单》,明确说明收取了哪些原件。代理结束时,做好证据原件的去向说明或者办理归还手续。
5.8 代理刑事案件时,应严格审查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关系;代理合同应明确代理的刑事案件的阶段、程序以及会见次数。首次办理刑事案件的,认真阅读律所常用文书模板中的《办理刑事案件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建议找一位有刑案经验的律师合办。
5.9 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尤其是开庭时间、上诉期限、保全期限等时间节点。
5.10 在为委托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严格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间、质量完成服务。
5.11 在办理如信用卡业务催收、小额贷款催收等批量性案件时,应当审核委托人的相关资质、代理事项的合法性及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禁止发送带有人身威胁性质的律师函,禁止短信轰炸、频繁致电等有可能触及暴力催收的办理方式,禁止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与对方当事人联系。
5.12 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6 出庭活动
6.1 着装:
1) 律师出席下列案件的开庭审理活动,应当着律师袍:1)办理刑事案件;2)有新闻媒体现场摄影摄像的;3)有示范或者观摩安排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 律师出席其他案件的法庭或者仲裁庭审理活动,应当着律师袍或者职业套装。
6.2 仪容:律师在庭审期间应当坐姿端正、仪态庄重、精神饱满、精力集中、全神贯注、目不斜视、威严正听;不得酒后出庭、不得打瞌睡、不得满不在乎、不得傲慢无礼;不得翻看与庭审案件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接打手机、不得玩弄钢笔或其他物品、不得无意识地转笔、不得望着天花板或其他地方出神;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随意起立、走动;如果同庭正好碰到熟识的同行、同学等,不得上前寒暄,最多仅可行注目礼点头致意;不得有其他影响庭审严肃性和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6.3 规范庭审用语
1) 庭审时应规范用语,尊重审判员、公诉人以及庭审参与人。庭审的发言,应做到以案件事实、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根据,避免产生歧义。
2) 说话:律师说话要低沉冷静、从容不迫、不温不火、不卑不亢、尽量压低声调、音量(以对方能清晰地听到为原则),要稍稍放慢速度(以书记员的记录速度为妥),表情自信且沉稳,不温不火,不急不燥、有条有理,不得尖嗓、快语、气势汹汹、趾高气昂、反唇相讥。律师不论在何场合,均不要轻易表态,凡事都要三思而后说、留有余地,不可心直口快,要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善于用他人的观点来印证和丰富自己的想法。
3) 发言:律师出庭发表代理、质证、陈述等意见时,应当面向审判席或仲裁庭,并不得使用羞辱、讥讽、威胁对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乞求、讨好审判员、仲裁员的语言。发表刑事辩护意见时,应目视检察官同时环视法官发言。如有委托人一同参加诉讼的,不应为了图表现而滔滔不绝,应事先向委托人阐明开庭发言要点,避免言多必失。
4) 发问:律师出庭经审判长、仲裁员许可向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时,应当有修养、有礼貌,不得讽刺、挖苦、嘲弄,不得粗鲁无礼,发问内容应提前充分准备,现场新增内容须谨慎。
5) 倾听:律师出庭应当认真、耐心地听取其他当事人、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随意打断,不得有不屑、厌烦或蔑视的表情。
6) 态度:态度诚恳亲切,谦和文雅、温和有礼;眼睛平视对方,不得反复转动、挪动座椅、歪坐并斜视对方;仔细倾听,不要贸然打断对方的话题,心平气和,注重说理,做到有理、有利、有节。
6.4 与己方委托人关系的处理
1)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2) 签收相关的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文书原件移交给委托人时,做好签收记录、签收时间,或者保留邮寄信息。
3) 勿信委托人与律师拉近关系的言词,不要接受委托人的礼品、礼金、微信红包,严格按法律条款办事,执行律所底限规范。
4) 诉状、证据目录等全部经当事人核对并留痕,由当事人签印。
5) 必须要收取原件出庭的,要互签收据或/及交还记录。
6) 催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的,要尽早提醒且留痕迹(有对方表示收到、知悉的记录),防止超期。
7)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除签订《风险告知书》外,还可形成接待记录,由当事人核对签字后归档。
8) 接案时,警惕虚假诉讼,从严把关,不完全相信当事人的表述,重证据。
9) 劝导委托人不要过分苛求结果,建立健康的维权心态,促成和解,化解危机,减少诉讼时间成本,避免讼累。
6.5 与对方当事人关系的处理
1) 可通过委托人侧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品行和背景资料,是否有赌博、吸毒、酗酒、刑事犯罪、涉黑等情况(还可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对策。
2) 开庭过程注意语言规范,对事不对人,不要得理不饶人,不要被委托人共情感染。
3) 遵守职业道德,不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私下接触,需要出面调解的,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不要代替甚至超越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交流。
4) 遇到对方当事人恐吓及威胁,要沉着冷静,不要正面争吵、对立,更不得好勇斗狠,根据场景不同,向外界借力求助化解。
7 业务档案
7.1 应建立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
7.2 由承办律师按办结一宗、交存一宗、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进行。
7.3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负责。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的合并立卷,由主办律师负责。
7.4 按《言达-【档案卷宗】-封面含目录》(见常用文书模板)中梳理的顺序进行资料收集。
7.5 收集齐全后用三角形(斜口)档案袋装好(不用装订),放入档案盒中。
7.6 随卷归档的声像档案,应注明委托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7.7 律师见证、重要法律意见书等重点内容存档时间为20年,且置于保险柜存放。
7.8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解除合同协议书》等相关内容收入卷中。
7.9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上述立卷规定要求的,应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待全部合格后,方能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7.10 完成上述事项后,交存档案并通知风控部回访委托人,填写回访记录,无争议,视为办结。
7.11 完成上述事项后,财务人员方可将案件风险管控金发放给承办律师。
7.12 律师办理辞职、转所前,须交存已办结业务档案。
7.13 以下几类案件在委托人处存放审判文书,律所仅存放《法律服务合同》《保密协议》、收费发票底单等非涉密文件: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涉及委托人或公司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的案件。
3) 委托人与律所签订的《保密协议》或《服务合同》中有指定存档条款,要求自行存档的其他案件。
8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报备
8.1 重大、疑难案件由承办律师直接发起案件研讨会。
8.2 律所视情况将重大、疑难案件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
8.3 案件需要本所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8.4 律所可以组织律师集体讨论,也可以聘请法学教授、法律专家进行讨论。
8.5 涉及其他行业的专业问题时,可以委托该行业的有关专家就该专业问题做出必要的结论。
8.6 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 案件任何一方委托人达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2) 已经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3) 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群体性案件。
4) 涉及国家安全、邪教、人权问题的案件。
5) 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的案件或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6) 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7) 被告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8) 涉黑涉恶刑事案件。
9) 拟进行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10) 因执业或其他原因,本所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11) 本所或本所律师因代理事由成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
12) 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8.7 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研究讨论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
8.8 承办律师可以将讨论结果通报给委托人,并听取委托人意见。
8.9 委托人不愿意接受讨论意见坚持要求按照自己的意见办理的,要再次告知其风险。
9 部分案件必须由合伙人主办制度
9.1 关于《律师见证书》的办理:
1) 不办理可能带有欺诈成分、非法集资性质、空壳企业或个人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业务。
2) 为药品、保健品、护肤品、危险品等可能为律所带来负面影响的企业、个人出具律师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的,应先报请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请合伙人会议审核。
3) 出具《律师见证书》必须有合伙人参与办理,《律师见证书》内容要报请主任决定。
9.2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办理:
1) 出具资产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见书》的必须由合伙人主办,且由两人以上办理,《法律意见书》内容由合伙人集体决定。需要由主任签字审核的《法律意见书》业务(如资产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应先报请主任审核通过后才能接案,主任视情况报请合伙人会议审核。
2) 出具资产上市等重大《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告知委托人:(1)尽职调查和法律意见书为分开收费。(2)尽职调查结束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能对委托人不利或者不能出具,但尽职调查部分的费用不能退还。
9.3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书》,应交合办律师复核并报请主任审批。
10 律师防骗、防欺诈
全体成员应高度警惕以律师为目标的诈骗团伙,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情形:
10.1 冒用主任等律所成员头像,要求打款、借钱或者发号指令。
处理建议:立即在内部群发布提醒信息,提醒律所全体成员勿上当受骗。律所行政接到提醒后,再次发送群公告提醒。
10.2 名为邀请洽谈法律顾问,实则借律师之名为其背书用以欺诈他人。
处理建议:洽谈地点选在律所办公区,如果必须上门洽谈的,先对该司开展网上核查再决定是否前往,决定前往的由两人同行、相互提醒,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撤离或报警。
10.3 以武警、部队、消防之名邀请律师开展免费法律讲座,设置连环陷阱,用以欺诈钱财或欺诈他人钱财。
处理建议:一律拒绝提供免费法律讲座,先收费并签订讲课合同再安排讲座。
10.4 在餐厅请客洽谈案件,顺走高档烟酒,被迫买单。
处理建议:一律拒绝免费的法律咨询及以请客吃饭的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10.5 以较低的价格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等,实则设置了高额的索赔陷阱。
处理建议:接到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书等高风险业务信息,应当先向主任报告,经查实服务真实、价格合理方可接案。
10.6 携带一大堆所谓的证据原件到律所洽谈,突然打翻水杯故意打湿弄花证据字迹,就地索赔。
处理建议:1)当律师发现当事人取出的是证据原件时,应要求当事人先到行政处交纳咨询费、复印费,并在其交纳咨询费、复印好资料之后再审查。2)在监控覆盖范围内完成咨询。3)发生疑似碰瓷诈骗立即报警并上报律师协会。
10.7 邀请律师在朋友圈、群内发布各种邀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免费的消费体验、众筹、打分等,用以套取注册人信息或者实施欺诈、诈骗等行为。
处理建议:以律师身份注册的微信、微博,朋友圈及群内发送消息要避免发送上述内容。
10.8 兜底条款:鉴于诈骗手段不断翻新,请成员随时保持清醒的头脑,按“天上掉不下馅饼”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按“咨询要收费,案件到律所谈,由主任、合伙人会议决定” 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存疑事项。
11 人员动态管理及安全防卫
11.1 保险
1) 律师应当办理“五险”,其中:养老、工伤、失业“三险”为必须办理。
2) 律师应当了解律师协会为律师办理的各项险种,如:律师职业责任、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猝死保障、附加疾病身故等保险条款,以当年度《会员福利手册》为准(可在律所领取该手册)。
11.2 专职律师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应事前向行政报备,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回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11.3 外出办案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应立即报告。
11.4 个人及家庭遇到困难,需律所提供帮助的,应及时报告,由主任召集其他合伙人商定处理事宜。
11.5 律所设置OA点名流程,定期进行点名,应当及时回复,未回复的,将由行政打电话核查去向和动态。
11.6 律师不要向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泄漏自己的居所信息。发朋友圈时,不要定位居所地址,不要透露家人信息。
11.7 行政人员接到陌生电话被要求提供律师手机号的,应当要求对方留下手机号及事由,转述给律师处理。
11.8 对于矛盾比较尖锐的案件,开庭完毕后,不要与对方当事人同时离开法院,也不要与对方当事人同乘一部电梯下楼。先签笔录的,要先于对方离开法院。后签笔录发觉对方没有先行离去的,要引起高度警惕,向书记员或法官求助,带自己从法官办公区绕行或延后离开。如果发现对方仍然在法院大门口徘徊不肯离去的,要及时给朋友或律所拨打求助电话。
11.9 保管好财物、资料。如果携带的案件资料过多或是孤本、原件,要特别注意。
11.10 形成办案团队。平时形成团队内讨论案件的习惯,不要单打独斗,遇忙相互替补,遇事相互照应。
12 注重律师公众言行、宣传适度
12.1 禁止妄议中央政策,在微博、微信等公开场合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丑化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
12.2 禁止接受境外资助,组织策划敏感性事件,恶意煽动、策划挑拨社会、民族矛盾。
12.3 禁止为反党、反政府讲座、论坛、报告会提供信息、财务和场地支持。
12.4 禁止唯利是图、挑词架讼,故意制造动乱和集体性事件。
12.5 禁止参加未经组织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12.6 禁止逃避社会责任,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不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12.7 禁止在执业活动中不认真、不负责,为了招揽案件虚假承诺,夸大其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12.8 禁止未经过律所审核通过即以律师本人的名义(非代理人)直接投诉、控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组织。
12.9 在网络平台做自我宣传时,应注意职业形象,禁止哗众取宠、禁止炒作案件。
13 依法纳税
13.1 律所实行内外“一套账”制度,依法照章纳税。
13.2 依法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记账规则记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规定。
13.3 律所账户不得为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代收、代转等方式套现。
13.4 统一收取代理费和办案费用,并给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13.5 律师应自觉缴纳或配合律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